曾丽芬律师

  • 执业资质:1440220**********

  • 执业机构:广东韶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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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也可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者:曾丽芬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6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伤者为城镇户口,因一直与保险公司达不成调解协议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代理案件后觉得有必要先进行伤残鉴定,确认损失,因此与伤者到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提出重新鉴定,一审、二审均驳回;

2、委托鉴定所必须找专门的、专业的、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也必须有鉴定资质,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是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自然人有权自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另一方需要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案中,被告一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纳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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