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叶XX,男。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XX。
委托代理人:周XX,男,系管理局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邹XX。
委托代理人:邝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陈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