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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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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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获得轻判

发布者:刘红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胡某于xx年xx月xx日任甪xx民营经济招商办公室副主任;xx年xx月xx日任甪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xx年xx月xx日任招商办副主任;xx年xx月xx日任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二部部长,免去招商办副主任职务。

后胡某因涉嫌违纪被调查,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胡某共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2500元。胡某委托王炳玉律师和刘红律师为自己辩护。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胡某退出了受贿款242500元,现暂扣于本院。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某2、张某1、李某1等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34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42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针对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李某1关系较好,李某1参加胡某孩子升学宴所送的1万元礼金属礼尚往来,免除胡某20万元的债务是基于多年来胡某给予的各方面的帮助,该帮助不局限于胡某职务上的帮助;被告人胡某在周某2申请补助上无职务便利,周某2给予的1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王某给予胡某的10万元并非全部基于胡某职务上给予的便利。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退还赃款,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受贿赃款人民币十万以及被告人胡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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