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xx年xx月xx日,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三人与孙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某某花园一区室内打牌,三人共计输掉3000余元。20xx年xx月xx日上午,宋某某在听闻孙某某是打牌作弊后,纠集张某某、宋某某至孙某某住处,以孙某某打牌作弊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向孙某某勒索人民币11400元。遂孙某某委托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袁慧维护自己权益。
办案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害人孙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没有退赃表现,在被害人受伤后也没有予以赔偿,现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何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经常从事赌博活动,有赌博诈骗行为,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某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继续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