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内容概述:
原告邱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女方起诉要求女儿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未满三岁。男方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婚后购买一辆汽车,且男方父母曾提前为男方偿还贷款100余万元。双方争议较大,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代理男方律师刘红及团队从中立角度出发,兼顾孩子利益、男方父母感受及女方情绪,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原被告离婚;
2、女儿于某心由被告于某抚养,原告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其中2026年7月至2032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由被告应付原告的房屋折价款折抵,自2032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每年寒暑假女儿可随原告共同生活一周;
3、苏州市某区房屋(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归还;
4、车牌号苏EF****轿车归被告所有;
5、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同财产份额折价款(含婚后还贷部分等)共计11万元,其中500元已当庭履行,余款十多万元由原告在2026年7月至2032年7月期间应支付的女儿抚养费折抵清结;
6、双方婚后个人名下的存款、公积金及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7、双方无其他纠纷;
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刘红律师忠告:
离婚案件没有绝对的赢家,调解往往比判决更能兼顾各方长远利益。本案中,面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父母大额出资等复杂财产问题,我们坚持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同时体谅老人为子女付出的情感,也充分尊重女方的探视权和合理经济补偿。
给当事人的忠告:
第一,离婚谈判时不要只盯着“该分多少”,要算清“后续怎么过”——把抚养费与折价款关联折抵,既减轻了支付压力,也避免了未来追讨抚养费的执行麻烦;
第二,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如寒暑假共同生活一周)写入协议,比笼统约定“有权探视”更有可操作性,能减少日后摩擦;
第三,对于父母出资帮还贷的情况,务必保留转账凭证,并在调解中明确该出资性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引发新的诉讼;
第四,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与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是双方妥协的结果,签协议前务必确认每一项条款都清晰、可履行,尤其是金额、时间、账户等信息不可模糊;
第五,离婚后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放下情绪、配合探视、按时付款,才是对孩子最负责任的态度。
刘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