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xx年xx月xx日,吴某开车经过某村口路段处,碰撞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邹某,邹某当场死亡。吴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来当日又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吴某是无证驾驶。吴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红,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1月3日8时35分许,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苏N×××××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花苑路西跨塘村口路段处,疏于观察,碰撞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邹某,致邹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吴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案发当日10时许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刘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