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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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赵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女士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预售当天,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项为77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18日缴纳房屋首付款型22万元,赵女士缴纳2万元定金。并于2013年12月18日缴纳首付款项13万元,余下的购房款项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缴清。赵女士按照售楼人员的要求签订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相应材料。

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赵女士和售楼员将自己的信用记录如实告知售楼人员,售楼人员告知赵女士,贷款没有任何问题且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后赵女士通过多方了解,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组合贷款。赵女士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后,本律师了解到赵女士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做出的承诺,本律师要求赵女士通过录音的方式将售楼人员当时表明可以组合贷款的相关承诺固定。等相关证据固定以后,律师发律师函给开发商,要求将可以成功办理组合贷款写入合同。(注: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开发商固定提供,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更改合同。)开发商拒绝。本律师代理赵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购房款项。
    到法院起诉后,本律师和法院承办案件的调解员以及开发商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将购房款项退还给赵女士,赵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适当补偿开发商4000元。案件到此全部结束。赵女士成功要回自己的购房款项。

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赵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女士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预售当天,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项为77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18日缴纳房屋首付款型22万元,赵女士缴纳2万元定金。并于2013年12月18日缴纳首付款项13万元,余下的购房款项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缴清。赵女士按照售楼人员的要求签订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相应材料。

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赵女士和售楼员将自己的信用记录如实告知售楼人员,售楼人员告知赵女士,贷款没有任何问题且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后赵女士通过多方了解,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组合贷款。赵女士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后,本律师了解到赵女士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做出的承诺,本律师要求赵女士通过录音的方式将售楼人员当时表明可以组合贷款的相关承诺固定。等相关证据固定以后,律师发律师函给开发商,要求将可以成功办理组合贷款写入合同。(注: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开发商固定提供,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更改合同。)开发商拒绝。本律师代理赵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购房款项。

到法院起诉后,本律师和法院承办案件的调解员以及开发商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将购房款项退还给赵女士,赵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适当补偿开发商4000元。案件到此全部结束。赵女士成功要回自己的购房款项。

律师办案后总结:现在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般不直接进行销售,一般是委托代理公司,但是代理公司为了自身的业绩,瞎承诺。且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对购房者不利,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自己了解相应的政策,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销售人员的承诺。

律师办案后总结:现在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般不直接进行销售,一般是委托代理公司,但是代理公司为了自身的业绩,瞎承诺。且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对购房者不利,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自己了解相应的政策,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销售人员的承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赵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女士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预售当天,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项为77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18日缴纳房屋首付款型22万元,赵女士缴纳2万元定金。并于2013年12月18日缴纳首付款项13万元,余下的购房款项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缴清。赵女士按照售楼人员的要求签订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相应材料。

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赵女士和售楼员将自己的信用记录如实告知售楼人员,售楼人员告知赵女士,贷款没有任何问题且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后赵女士通过多方了解,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组合贷款。赵女士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后,本律师了解到赵女士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做出的承诺,本律师要求赵女士通过录音的方式将售楼人员当时表明可以组合贷款的相关承诺固定。等相关证据固定以后,律师发律师函给开发商,要求将可以成功办理组合贷款写入合同。(注: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开发商固定提供,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更改合同。)开发商拒绝。本律师代理赵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购房款项。
    到法院起诉后,本律师和法院承办案件的调解员以及开发商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将购房款项退还给赵女士,赵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适当补偿开发商4000元。案件到此全部结束。赵女士成功要回自己的购房款项。

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赵女士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赵女士购买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预售当天,赵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项为77万元。并约定2013年12月18日缴纳房屋首付款型22万元,赵女士缴纳2万元定金。并于2013年12月18日缴纳首付款项13万元,余下的购房款项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缴清。赵女士按照售楼人员的要求签订了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相应材料。

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赵女士和售楼员将自己的信用记录如实告知售楼人员,售楼人员告知赵女士,贷款没有任何问题且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后赵女士通过多方了解,因赵女士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组合贷款。赵女士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后,本律师了解到赵女士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做出的承诺,本律师要求赵女士通过录音的方式将售楼人员当时表明可以组合贷款的相关承诺固定。等相关证据固定以后,律师发律师函给开发商,要求将可以成功办理组合贷款写入合同。(注: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开发商固定提供,所以开发商不可能更改合同。)开发商拒绝。本律师代理赵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购房款项。

到法院起诉后,本律师和法院承办案件的调解员以及开发商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将购房款项退还给赵女士,赵女士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适当补偿开发商4000元。案件到此全部结束。赵女士成功要回自己的购房款项。

律师办案后总结:现在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般不直接进行销售,一般是委托代理公司,但是代理公司为了自身的业绩,瞎承诺。且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对购房者不利,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自己了解相应的政策,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销售人员的承诺。

律师办案后总结:现在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般不直接进行销售,一般是委托代理公司,但是代理公司为了自身的业绩,瞎承诺。且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对购房者不利,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自己了解相应的政策,不能只听销售人员的介绍以及销售人员的承诺。

苏州刘红律师是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的负责人,婚姻家事部的负责人,家族财富传承部的主要成员,主攻离婚方向。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
1320520********26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