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原告汪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于 2014 年 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 年 8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就共同房产出售款分割、婚内债务偿还作出明确约定。后因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汪女士诉至苏州市某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约定卖房款及到期借款,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卖房款暂计30000元、截止2022年6月的到期借款 200000元,合计2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查明核心事实: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售出还清房贷及抵押贷款后,剩余房款70%归原告、30%归被告;被告婚内累计欠原告及原告父母 300万元,约定自2021年8月起每月分三笔共归还 3 万元,连续三年,另就剩余 100万元还款作出约定。案涉房产已以200万元总价售出,原告主张剩余房款 40000 元,按70%分割应得30000元,被告则辩称剩余房款中已支付押金20000元、向原告转账10000元,实际仅剩8000元,且对原告主张的22万元到期借款不予认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收到的13000元为被告偿还的垫付费用,被告则就押金支付、转账行为提供了相应证据。
二、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女士款项合计200000元(含剩余售房款8000元、截至2022年6月的到期借款 200000 元);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70000元,由原告汪女士负担700元,被告刘先生负担60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汪女士。
三、律师忠告(刘红律师角度)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签订前需对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的金额、支付时间、履行方式作出明确、具体、可执行的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争议;
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涉及款项支付、费用垫付、财物交接等行为,需及时留存书面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若一方主张款项为特定用途(如垫付费用),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法院将不予采信;
房产出售等涉及大额财产处置的行为,协议离婚后双方应尽量共同参与流程,对押金支付、中介费承担、尾款结算等关键环节共同确认,避免单方处置导致的财产核算争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偿还条款,需明确每期还款金额、支付时间、逾期责任,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依据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另行举证债务形成的基础事实;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需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
四、本案代理工作亮点
精准梳理诉讼请求,高效锁定核心争议:庭审中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时调整并明确诉讼请求,聚焦离婚协议的履行争议,将诉求细化为卖房款分割及到期借款偿还,让诉讼主张更具体、更贴合案件实际,提升庭审效率;
扎实举证,夯实协议履行的法律基础:全面收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收款记录等核心证据,充分证明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房产出售的实际情况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针对性抗辩,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针对被告否认到期借款、克扣售房款的抗辩理由,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及证据细节逐一反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 24 万元到期借款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债权权益;
把控诉讼细节,兼顾程序与实体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同时精准核算诉讼费用分担比例,让当事人在实体权利得到支持的同时,减少诉讼成本损失;
专业解读法律规定,明确协议约束力:庭审中向法院清晰解读《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明确被告应当依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为法院作出有利判决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灵活应对庭审争议,适配案件审理节奏:针对被告举证的转账、押金支付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质证,虽因原告举证不能导致部分售房款主张未获全部支持,但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确保原告的核心诉求(到期借款20万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刘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