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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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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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发布者:张凤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2449人看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城市房价的不断攀升,导致了房屋买卖、继承案件的纠纷越来越多。让笔者感到心酸的是越来越多的亲人们之间为了争夺房产,在房屋继承案件中,往往不顾亲情,吵得鸡飞狗跳,打得头破血流。让最后的一点血脉亲情在不断的争夺中荡然无存。也正是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就连老年人的婚姻也遭受前所未有的尴尬。

这不,张爷爷与李奶奶各自已经单身多年,在后来的老年活动中相知相识,双方决定突破重围,重新组成家庭。可就在他们打算结婚时,张爷爷的子女们说什么也不同意。后究其原因,原来是张爷爷名下有一套2居室的房产,子女们怕张爷爷结婚后,李奶奶在张爷爷去世后作为配偶要依法继承该房产,故坚决反对。后经多方协调,子女们同意张爷爷和李奶奶结婚。但要求张爷爷跟李奶奶婚前签订一个互不继承的协议。张爷爷和李奶奶商量后同意了这一要求。

签订该协议后李奶奶找到律师,咨询该协议是否有效。某律师告诉她,该协议无效。原因是《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放弃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后为之,否则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放弃继承人仍享有法定继承权。某律师给李奶奶出主意,你放心地签,张爷爷死后你就主张无效。

该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1.当事人之间婚前签订的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互相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是有效的。

(1)这是一项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交换意思表示,在合致时成立。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们成立的要件是不同的。放弃继承权亦可以单方法律行为为之。

(2)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即双方为对待给付。夫妻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是继承权法律关系(财产期待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学说认为,继承权是身份权,因而不得放弃。这个观点,把身份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搅和在一起了。义务不能放弃,财产权是可以放弃的。

(3)当事人婚前签订的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附停止条件的,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并非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时生效。

(4)继承权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期待权法律关系,其存在于活人与活人之间。一旦被继承人驾鹤西去,继承就已经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权(财产期待权)就演变成财产的既得权了。

2.该律师的观点是学界错误观点的折射。第一,根据《继承法》第25条推不出来放弃继承权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在逻辑上有错误。第二,《继承法》已与《物权法》发生了冲突。物权法第29条已经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不仅是物权,其他权利甚至是义务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移转。例如,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放弃,并非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既得的财产权。我的结论是:继承权的放弃只能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之。

以上观点大部分借鉴政法大学的隋彭生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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