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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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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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张凤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婚内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齐某(男)与翟某(女)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因齐某系某公司的销售总监,经常会为了业务需要而应酬客户。时间久了后,其与一位女性客户王某产生婚外情,经常约会开房。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该婚外情很快被翟某知悉。双方大闹一场后,翟某为了孩子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要求齐某与其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协议大致内容为:今后男女双方本着对家庭、对孩子负责,相互之间必须忠诚,不得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情。如因一方存在以上过错行为(婚外情等)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0万元。双方签字确认并捺印。


  协议签订后,2021年夏天某夜,翟某趁齐某洗澡时,偷偷翻阅了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齐某与王某一直有微信联系且聊天内容暧昧,彼此还有微信转账。


  双方不可避免的又大战了一场,事后翟某一纸诉状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婚内协议的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补偿金问题。


  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齐某明确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齐某与翟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该部分约定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翟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及补偿金问题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齐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翟某酌情予以照顾。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翟某共同生活,并由翟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驳回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齐某、翟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要求支付约定补偿的依据。但其中一方自愿履行忠诚协议的,则履行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当其中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本律师认为:


  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范围,其约定的内容属于“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从而依据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判决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张凤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劳动争议优秀调解员。北美华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