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张凤云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排除法院强执吗?

作者:张凤云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离婚协议的约定

  案情回顾:2021年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其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张某200万元的本息。后因李某未能按判决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审理,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执行异议。王某不服,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王某认为:案涉房产系其与李某2015年婚内购买,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将涉案房产给予王某个人,故该房产现属于王某个人财产。虽该房产目前未能过户但王某依法享有依据离婚协议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其离婚之后,该债务很明显属于李某离婚后个人债务,与王某无任何关系。故其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应当优先于张某的金钱债权,故应当终止对王某个人房产的执行。

  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结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盖有民政部门公章)、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张某认可以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张某坚持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排除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且该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依然是李某,应依法驳回王某诉请。

  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后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有。李某、王某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在离婚后归王某所有,但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该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且王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故应认定案涉房屋仍属于李某、王某共同所有。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且王某离婚至今未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怠于行使权利,在张某要求执行该房产时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张某没有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涉案房产,但在执行时应当保护王某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关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主张,依据不足,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任何时候都要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怠于行使权利只能自食其果。本案中如果王某在离婚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那法院自然就无法执行该涉案房产,王某的利益也不会有所损失。


张凤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劳动争议优秀调解员。北美华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