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王某恋爱多年,2019年双方觉得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故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构建爱巢。但由于李某、王某都是刚刚毕业不久,工作年限比较短,手头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经协商二人决定贷款买房。
经过多次的看房及比较,李某、王某觉得A公司开发的楼盘,无论是地理位置、户型、还是价格等都比较符合二人的要求,故李某、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同时与B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李某、王某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B银行也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李某、王某的按揭贷款全部支付给了A公司。但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A公司未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经王某、李某催告后A公司仍无法交房。故王某、李某依法解除了与A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依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依法解除了与B银行的《借款合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A公司、B银行均未提出异议。两份合同解除后,李某、王某便不再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及利息。
故B银行一纸诉状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一审结果】:驳回B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王某偿还全部的贷款金额及合同解除后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李某、王某不服,依法提起再审,高院裁定依法提审本案。
【再审结果】: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本案中,因A公司无法按约定交付房屋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而该合同的解除直接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李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通知B银行依法解除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解除后,B银行实际支付出去的贷款金额到底是由贷款人李某、王某偿还是由实际占有贷款的A公司偿还?从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认为《借款合同》系王某、李某与B银行签订的,王某、李某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偿还B银行贷款。事后,王某、李某可以另案向A公司追偿。故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李某向B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讼费。
但本律师认为:本案中因A公司的违约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且A公司事实上收到了王某、李某的房屋首付款、以及B银行的全部贷款金额,但A公司却未能向王某、李某交付房屋。王某、李某对于合同解除没有过错且没有获得房屋及贷款资金,此时如果一味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仍要求王某、李某继续偿还B银行已支付给A公司的全部贷款金额,将会导致A公司、B银行、王某李某三方利益失衡,对王某李某来说其支付了首付款、既没有获得房子也没有实际占有贷款反而还需要支付剩余贷款,明显显失公平。即使按二审法院所说,在王某、李某偿还后可以向A公司追偿,这样也会无辜增加王某李某诉累。故再审依据公平原则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理判决,即驳回B银行要求王某、李某偿还贷款及损失等的全部诉求。
本案中虽然驳回了B银行要求贷款人王某、李某偿还贷款的诉求,但该笔贷款最终应当有谁来偿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解除后,B银行应当要求收到其购房贷款的出卖人A公司偿还其支付的全部贷款。王某李某也有权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要求A公司返还其支付的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