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遗嘱”,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在婚内购得房产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2010年张某去世,此时张某1、张某2均已结婚生子。张A系张某1的儿子。张某去世后,经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协商一致,将张某名下的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由李某一人继承。后李某与王某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2022年2月李某去世。
2022年9月张A一纸诉状将张某1、张某2、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李某名下的房产,并提交李某生前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的房产xxx,在本人去世后由张A继承。内容下方有李某的签名,签署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
【一审判决】:驳回张A诉讼请求,诉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
张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本案中张A明明有打印遗嘱为何不能按“遗嘱”内容继承?
首先,我们先要确定张A提交的打印遗嘱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只限是法定继承人,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而本案中的张A系被继承人李某的孙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A明显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而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故对于张A来说,该遗嘱应当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其次, 知道受遗赠事实,如何才能有效接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张A知道被继承人李某将其名下房产在其死后赠与他时,应当在60日作出接受的表示,但遗憾的是张A拿到遗嘱时误认为是按遗嘱继承,故一直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至起诉时早已经超过60日,依据该规定视为其放弃受遗赠。
故法院依法驳回张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张A提交的纸质遗嘱内容均为打印,只有被继承人李某的签名,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即使本案中张A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会因该遗嘱缺乏有效的形式要件而无法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提示】:在继承案件中,要正确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属于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对于如何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公证表示接受遗赠,也可以向所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及时正确的履行义务,以免丧失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