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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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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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遗嘱”,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发布者:张凤云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明明有“遗嘱”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在婚内购得房产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2010年张某去世此时张某1、张某2均已结婚生子A系张某1的儿子张某去世后经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协商一致将张某名下的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由李某一人继承后李某与王某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20222月李某去世

20229月张A一纸诉状将张某1、张某2、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李某名下的房产并提交李某生前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的房产xxx在本人去世后由张A继承内容下方有李某的签名签署时间为2021123

一审判决驳回张A诉讼请求诉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

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本案中张A明明有打印遗嘱为何不能按“遗嘱”内容继承

首先我们先要确定张A提交的打印遗嘱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只限是法定继承人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而本案中的张A系被继承人李某的孙子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A明显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而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故对于张A来说该遗嘱应当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其次 知道受遗赠事实如何才能有效接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A知道被继承人李某将其名下房产在其死后赠与他应当在60日作出接受的表示但遗憾的是张A拿到遗嘱时误认为是按遗嘱继承故一直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至起诉时早已经超过60依据该规定视为放弃受遗赠

故法院依法驳回张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张A提交的纸质遗嘱内容均为打印只有被继承人李的签名,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即使本案中张A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会因该遗嘱缺乏有效的形式要件而无法享受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提示在继承案件中要正确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属于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对于如何作出接受遗嘱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公证表示接受遗赠也可以向所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及时正确的履行义务以免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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