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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年02月02日 | 发布者:蒙桂方 | 点击:102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特征词:通知书 | 丧葬费 | 行驶证 | 违规 | 机动车 | 证据链 | 损伤 | 发票 | 相互印证 | 法医鉴定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88年6月3日出生...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通知书 | 丧葬费 | 行驶证 | 违规 | 机动车 | 证据链 | 损伤 | 发票 | 相互印证 | 法医鉴定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86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10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辩护人蒙桂方,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9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表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于20201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瑞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择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一致。201910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A驾驶其车牌号为桂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钦州市来到靖西市装载生猪运去钦州市。当日8时许,被告人A驾驶违规装载了8头生猪的车辆(总质量为2.71吨,核实总质量为2.6吨)沿国道G359线由新圩往旧州方向向靖西高速收费站行驶。车辆行驶至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路段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廖某1驾驶并搭载黎某1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1、黎某1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1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胸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黎某1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A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1、黎某1无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A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A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廖某1家属死亡丧葬费36774元,赔偿黎某1家属黎某1死亡丧葬费36774元。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018日,被告人家属与二位死者家属自愿协调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又分别赔偿死者家属黎某2、廖某227万元,二位死者家属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赔偿凭证,证人廖某2、李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A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规定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等,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因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情节,其法定的量刑档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A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全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得到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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