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很多人都害怕对方转移财产或者害怕对方多分财产而想转移财产,在此律师建议最好不要有这种想法。因为随着婚姻法的不断完善,普通大众都或多或少了解转移、隐匿财产的在分割财产的有会少分甚至不分,且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也在践行法律规定,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阻断且惩戒恶意转移财产者。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指导案例,其中一个指导案例就是婚内转移财产者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也显示法院对转移隐匿财产者的裁判原则,不让法律条文停留在书面上,而是切实适用该条文以保护受害者的的合法权益,惩戒转移隐匿财产者。
由于法院的公布的案例内容过多,篇幅过长,现摘抄关键的信息予以分享:
【案例简介】
原告(女)和被告(男)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称被告名下有共同存款37万元,被告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被告称原告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但原告称其名下存款只有262.37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名下银行卡自开卡至今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转账及卡取的额方式将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且为就该转账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法院认定原告有转移财产的情节,故判决对于原告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原告补偿被告12万元。
【法院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原告的做法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明明是很简单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却自作聪明转移财产,导致最后自己少分的后果,所以建议所有涉及离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婚姻好聚好散,不要做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