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种投机倒把现象,那就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然后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而是在未通知且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子高价转租他人,赚取差价。对面这种情况,很多出租人就会想知道,关于房租差价到底归谁所有,是归属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案例介绍】
2012年4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月租金2500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转租。但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将房子转租给案外第三人居住使用,月租金27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打开涉案房屋后开始装修施工,案外第三人发现后报警,至此原告方知被告将房屋转租第三人,且高价转租,赚取租金差价。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合同差价及其他赔偿项目。
本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的合同差价2400元。
【律师解析】
律师在分析本案判决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差价的依据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高价转租,收取租金差价,从中获取利益,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赔偿原告
根据本案判决也能看出法院的裁判原则:对于通过违约获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保护,从而保护合同效力,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租金差价应当属于出租人。
本文的最后,将“查士丁尼”的名言分享给大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