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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滞纳金与违约金的裁判适用

发布者:李杰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106人看过

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滞纳金与违约金的裁判适用

一、滞纳金和违约金的一般定义

滞纳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通常是指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从滞纳金和违约金的一般定义来讲,滞纳金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设立的一种行政处罚项目,任何个人和其他团体均无权私自设立。而违约金是基于民事合同活动中,对合同主体进行约束,双方可以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具有较强的自治性。

二、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在借贷协议中的约定

在借款协议中,出借方往往在协议约定借款期间利息,还会约定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及违约金,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下文案例一:“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并约定逾期期间按照本金金额的日0.2%标准收取滞纳金,如在约定还款时间到达时,发生迟延偿还的行为,须承担借款本金金额20%的违约金及其他全部费用”。而借款方由于处于一种资金窘境,为了快速获取借款,不得不签署合同义务过于严苛的借款协议。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治理高利贷乱象,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滞纳金”没有规定,滞纳金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但由于实务中“滞纳金”被疯狂应用,根据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实质意义分析,所谓“滞纳金”实质是一种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或者称作违约金。故法院在裁判中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就“滞纳金”的裁判有了依据。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海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01724号。

本案原告出借人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及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滞纳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关于滞纳金一节,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滞纳金为利息损失,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因借款期限截至2014年8月19日,滞纳金的起算日期应为2014年8月20日。关于违约金一节,因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已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2民终4383号

本案原告出借人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按月息1.7%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以四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四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将逾期利息的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993号

本案原告出借人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息1.8%计算自2012年11月21日计至2012年12月20日止)及滞纳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人自愿向出借款人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确系过高,现原告方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案例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113民初7680号

本案原告出借人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息3%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滞纳金(按照每日0.3%的标准,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未按期还款违约金、未按时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已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不予支持。

五、总结

综上,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所得,目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中滞纳金的性质认定为逾期还款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故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法院不会直接驳回,而是根据其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认定支持多少。出借人可以同时要求被告同时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但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借款协议中对于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建议慎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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