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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李杰清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548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七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面我们对于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做一下解释说明:

第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第三十八条列举了七种种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看似复杂实质意义是一样的,就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劳动者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业务调整工作岗位不存在等情况,这三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劳动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但由于一些客观存在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立法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特别规定了这三种情况解除,公司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第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经营遇到困难如破产、重整、企业转型等,需要裁员时,这种裁员是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未降低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况

第七: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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