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玲律师
魏春玲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酒泉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断卡”行动

作者:魏春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2次举报


当前社会,公安部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不断进行打击、遏制,但是基于电信网络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这与与电话卡、银行卡的“实名不实人”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问题根源,危害十分严重。为此,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10月10日召开,公安部副部长、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出席并讲话,就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具体要求。

那么“断卡”行动究竟断的什么卡呢?网络诈骗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中保持联络、沟通、交流主要是基于卡类的实物载体,比如诈骗的实施首先要通过电话沟通和交流,诈骗实施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进行转账时必须通过银行卡,而诈骗分子的电话卡、银行卡基本上都是不实名认证、无从追溯的,这也是近些年来,为什么在运营商处开卡时要求提供什么证进行实名认证的原因。所以,所谓“断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以上手机和银行卡指向的就是涉卡的犯罪团伙,包括开卡团伙、贩卡团伙、收卡团伙和带队团伙,前三个团伙都比较容易理解,带队团伙可能大家不太理解,所谓带队团伙就是起到宣传作用,在各类QQ群、微信群中宣传收购电话卡、银行卡、宣传开卡,并向开卡团伙支付开卡费用,与开卡团伙交易后将卡交付收卡团队的人员。

那么“断卡”行动究竟涉及那些罪名呢?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根据案情和当事人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刑法,涉及罪名会有不同。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我们普通人应当及时自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如有停用应当销户处理,以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利用于违法犯罪,打击犯罪、人人有责。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魏春玲律师,2015年执业,现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9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