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宇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陈晓宇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61448649点击查看

2283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晓宇|时间:2020年06月11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283杨XX与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06民初2283号
原告:杨XX,男,195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A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同村村民,2013年6月26日,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其以现金形式交付款项,后被告迟迟不归还,其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偿还1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春节前偿还,后其向被告催要,却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A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系同村村民,2013年6月26日,A向B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2月7日,A归还15000元,A在借条下部写明“2016.2.7还1.5万元”,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此后,经A催讨,尚欠的15000元A至今未予归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与B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A应在B催讨后及时归还,否则应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A与B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故根据相关规定,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认定A应立即归还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B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6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D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全站访问量

    74290

  • 昨日访问量

    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晓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