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3453马XX与过鸿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民初3453号
原告马XX,女,192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A,无锡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过鸿达,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过B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B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过鸿达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对过B的起诉,
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