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雯珉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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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雯珉律师为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出庭辩护

发布者:谢雯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06人看过

2020715日至717日,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谢雯珉律师同北京京润律师的李律师作为一起涉嫌积极参加涉黑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参与该案为期三天的开庭审理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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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主要分三天进行审理,主要内容:第一天法庭调查阶段,公诉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环节,第二天的举证质证环节和第三天上午的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

           

   控辩双方围绕着8位被告人各自涉嫌的罪名展开激烈辩论,我方对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的罪名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辩论:(1)我方围绕着崔某某在黑社会性质中的作用、参与的违法范围活动,并其他同案犯特别是本案最后两位被取保的同案犯相比较,认为根据平衡原则,讲崔某某认定一般参加者更为合适;(2)关于起诉书志质控的寻衅滋事罪,殴打王某某,因关键证人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前后存在矛盾,崔某某有无参加殴打他人存在疑点,另外该案只是崔某某个人违法行为,不涉及黑恶势力因素,不该认定为涉黑;(3)关于敲诈勒索,对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本案只是崔某某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从整个案情分析了案发的起因,过程、参与人、敲诈所得钱财的分赃情况分析,认为该行为只是崔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其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特别要强调的是扫黑除恶斗争是深得百姓欢迎的斗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但在此过程也要慎重,不能被告人所有的行为都归结为涉黑行为,个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应该区别对待,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不能凭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法律上的亲密关系就认定其涉黑,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勿枉勿纵。

  控辩双方以及主审法官,对这起涉黑案件非常谨慎,认真负责,每个有争议的细节都充分交流,并计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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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次的辩护工作,各辩护人充分表达各自的辩护意见,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感受到自己承载当事人和家属的期望,更肩负辩护人的职责。也许,刑事辩护是一场漫长的路,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还是相信法律的进步,法治环境的完善需要每个人公平的努力!法治进步,社会向前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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