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雯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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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二三事

发布者:谢雯珉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593人看过

   

【案由】:机动车肇事责任纠纷

【审级】审级:二审

审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黄XX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能否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一审对事故责任,按90%和10%的比例进行划分,有无不当。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2日6时6分,黄XX驾驶杭州XX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浙A7H617重型半挂牵引车/AH25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苏州开往杭州,途径德清县舞阳街路口时,与行人陆X方式碰撞,造成陆X当场死亡的后果。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负主要责任,陆X负事故次要责任。浙A7H617重型半挂牵引车/AH25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上诉人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又查明,死者陆X系离异,有一子陆XX,父母均已去世。

XX依法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驳回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加害人,其赔偿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独立于投保人的法定责任,故本案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因此,对上诉人不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责任划分有无不当?鉴于黄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信号灯通行、超载和行车制动不合规定的情况,而死者陆X只是违反交通信号灯,因此本案作出90%和10%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

三、保险公司能否免除商业三者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没有投保人的签章,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投保公司送达或展示保险条款。因此,不能免责。

【律师说法】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次责任的,一般存在三七、二八和一九三种比例划分,交警队只负责主次、同等或全部责任这样的认定,具体需要法院根据双方存在违法情况多少判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划分;(2)造成被害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3)交通事故,机动车投有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必须证明向投保人已送达或展示的该保险条款,比如通过让投保人签字盖章等途径,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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