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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

发布者:谢雯珉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655人看过

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应当怎么分割?

——沈某诉陶某离婚案件纠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平衡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一、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和被告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打麻将、不顾家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6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07年4月2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和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长虹牌29英寸彩电1台、海尔牌182升冰箱1台、格力牌柜式空调1台、位于清浦区富春花园房屋1套(含车库,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一致认可该房屋包括橱柜等一切装潢和车库总价值34万元);被告名下公积金37447.94元、股份转让款33050元。

另查明,原告和被告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原告个人缴纳8551.55元,被告个人缴纳27619.33元,其余均为单位缴纳)。

双方对婚后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均无异议,但是对养老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持不同意见。

双方对

二、 法院裁判观点归纳

对于原告和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鉴于被告对造成夫妻离婚负有过错,而原告现无固定工作,靠打工维持生活,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办法:

实际取得的,因为实际已经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给予分割;应当取得的,可以预测的,可比照实际取得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可预测的,法院虽不能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评估,但却可以就离婚时夫妻双方现有保险金利益形式进行平衡,即像本案中不直接分割养老金,不破坏个人养老金账户专属性原则,以价格补偿的手段对夫妻双方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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