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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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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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侵权的特点及避免

发布者:杨学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09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传播作品的主要载体,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愈演愈烈,被侵权的著作权类型范围广泛,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大型体育赛事或活动直播、图片、文字作品等。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

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网络平台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二是,网络平台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或链接传播他人作品;三是,个人或企业以营利或经营为目的,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

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中,原告大部分是影视制作发行公司、知名图片企业或通过权利人授权而使用、管理版权的大型播放网站、版权管理公司等。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中,被告多是网吧、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等。

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存在三大特征:一是无形性。在网络中,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被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同时,著作权的无形性决定了对作品使用的非消耗性,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这种无形性的特点,导致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现、确认、侵权结果的认定等非常困难;二是地域性。由于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使得不易及时准确地把握网络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的发生地;三是虚拟性。难以准确把握虚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成为法院认定网络侵权及网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难题。

笔者提示,一般公众使用网络时,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营利或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将他人作品上传至自己的微博、朋友圈、QQ空间,或者在论坛分享等,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且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对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在未提供相关权利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行为,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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