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海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杨学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77人看过

“马航”事件以来,网络遗嘱呈更快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专业遗嘱网站、QQ、微博等方式写下“遗嘱”。然而,网络遗嘱自诞生以来,关于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的疑问便一直存在。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除的规定,法定遗嘱形式只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网络遗嘱不是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而且也不能将其等同于法定遗嘱的五种形式之一。

网络遗嘱之所以不被法律“待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网络遗嘱不具备法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无法确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网络遗嘱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易被篡改和删除。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范畴,但电子证据的适用条件及其严格。如果因网络遗嘱发生纠纷,只有在能够确认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排他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前提下,才具有证据效力。

当然,网络遗嘱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可以作为个人信息存档、传递的保管箱和情感表达渠道。但网络遗嘱毕竟不被法律认可,如果确需订立遗嘱,为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按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