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今日起实施,现将《规范》亮点提示如下。
一、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遇交通拥堵、临时封路等需改变路线时,应征得乘客同意。
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不得在途中甩客或无故终止出租车运营服务。
三、出租车司机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等;
四、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五、提倡说普通话,使用26种中文和英文规范服务用语;
六、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七、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八、出租车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必须要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并将结果告知乘客;
九、出租车企业经营者要为车辆和乘客购买相应保险;
十、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乘客失物查询,需在72小时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