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实务中,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系其员工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最终都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时间和精力耗费不菲。那么,该如何防范用人单位否认自己的员工身份呢?
最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若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也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规定比较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防范该问题的核心要素在于寻找有效证据证明我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在于,那些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有利于劳动者,此乃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无法出具,则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想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想方设法找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自己员工身份的证件或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只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就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否认自己的员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