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海律师

  • 执业资质:1440620**********

  • 执业机构: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关系vs雇佣关系vs劳务关系

发布者:杨学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10人看过

一、劳动关系vs雇佣关系

1、适用主体

劳动关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

雇佣关系:雇主,受雇人。

2、适用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法;

雇佣关系:民法、合同法。

3、“报酬”确定

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可协商,但不得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雇佣关系:双方自行协商,无强制性规定。

4、纠纷解决

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前置,不服可到法院起诉;

雇佣关系:法院起诉。

二、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

1、适用主体

劳动关系: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关系:双方可同时是单位或自然人,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法律地位

劳动关系: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法律关系,且一方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

劳务关系:平等法律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

3、风险承担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劳务关系:提供劳动的一方自行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4、“报酬”确定

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可协商,但不得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务关系:双方自行协商,无强制性规定。

5、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民法、合同法。

6、纠纷解决

劳动合同:法院起诉;

劳务合同:法院起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