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其实这很多初创公司可能碰到的问题:一开始创业,股东也是要自己干活,也可能领取工资,那么是否就是劳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是否是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部2015年的规定,简单概括: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主要是人身率属性,这恰恰是股东与劳动者一个根本的区别。
换言之,股东虽然领取了工资,但他并非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仅仅领取工资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一般的案件中,如果有股东的身份,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极少数的情形确实会认定劳动关系,更多可能会出现一种类似股权激励而获得虚拟股权的员工,但实际他并没有真正有股东的全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