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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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公司股东与劳动者双重身份,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52人看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其实这很多初创公司可能碰到的问题:一开始创业,股东也是要自己干活,也可能领取工资,那么是否就是劳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是否是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部2015年的规定,简单概括: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身份、领取报酬方面等方面与普通劳动者有较大区别,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对这一类“特殊关系”人员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主要是人身率属性,这恰恰是股东劳动者一个根本的区别。


换言之,股东虽然领取了工资,但他并非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仅仅领取工资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一般的案件中,如果有股东的身份,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极少数的情形确实会认定劳动关系,更多可能会出现一种类似股权激励而获得虚拟股权的员工,但实际他并没有真正有股东的全部权利。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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