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B女士在2016年3月入职软件公司A,职位为会计,2017年7月11日B女士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请假规定以及没有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就擅自休产假,后A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供证明材料,其均不予理会。在2017年11月15日产假结束之后,B女士也并未来公司提交奖励假申请以及请假申请,因此A公司视其自动离职后停缴了社保。
2018年2月3日,B联系A公司索要奖励产假工资,A答复需补齐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符合奖励假规定的证明材料再支付奖励假工资,但最终B不肯提供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成后B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索要产假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等巨额费用。
A公司在收到传票后,找到了某律师团队。
案情分析:
在本人处理的众多公司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两种比较棘手:其中一种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一般称为三期员工)。因为在取消计划生育、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三期员工毫无疑问享有更多的特权,而有的三期员工利用这些特权可以肆无忌惮地随意泡病假、或者在产期不按照规章制度“收走就走”留下一个巨大的岗位真空,让企业难以应对。
本案中,该名员工实际就是借用自己是三期员工为由,不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提交相应的计划生育证明,导致企业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享受80天的产假工资,双方的矛盾因此而来。本人针对这一点,在庭审指出对方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的微信记录,其次否认我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对方也最终承认自己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后组织调解,经过我方耐心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我方仅需支付产假工资总共18000元,B女士放弃其他权利,A软件公司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