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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就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陈嘉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浏览:281次举报

问题

近期有客户咨询:企业最近招聘了一名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员工不适合目前岗位,是否可以直接辞退呢?

律师回答

这个实际也是很多企业经常碰到的问题,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随意辞退?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上述规定可见,即便是试用期员工,企业的解除也是受到严格限制,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主要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六种情形,其中企业最常见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主要是患病或者非工伤员工无法继续从事工作及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后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的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是依据第40条的规定情形,则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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