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于2016年11月23日入职B公司。职位是网络营运总监,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B公司高薪聘请A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大幅度提高己方的网络销售目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A于合同期内,如果能完成目标任务2000万元;则有年度考核工资和红利,此合同自动续期2年,展期至2020年2月22日。如A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此合同到2018年2月22日终止。在合同期内,A没有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但考虑到A在那段期间工作表现尚可,在2018年2月合同到期后,B公司决定再给他机会,并将2018年的目标任务降低至1000万元,把合同延长两年,但A仍无法完成与公司约定的目标任务,而2018仅完成销售任务500多万元。随后双方因绩效考核工资的计算方式产生纠纷,A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向B公司索要包含双倍工资、3年绩效考核工资等40万的巨额赔偿。
B公司随后找到本律师团队,经分析,本人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可能性风险比较大,但可以从基数这边着手减少损害,因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属于公司,所以我方要对其绩效考核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举证。
经过严密的论证、精心的准备,本律师在庭上用充分地依据,最终说服了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支持18万元的裁决结果。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