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于2019年4月入职B公司,工作岗位是初级造价员,负责协助建模算量。双方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5000,工资均为每月最后1日发放,并由B全部代为缴纳社保,年底视个人表现给予年终奖励。
2月7日,A因疫情原因提出离职,B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此后,答辩人希望其回来办理工作交接并发放2月份工资,但A一直不肯回来进行工作交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并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6万多元。
B公司找到本律师团队,本团队认为对方的诉求中,可以争取的是解除的理由,而双倍工资B公司无法找到相应的证据,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后,对我方的观点予以支持,不用支付A经济补偿金,但由于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倍工资的书面签订问题,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