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条微博视频,一位自称为律师的美女,谈到“偷情”,说是属于道德违法不涉及法律,本人极为不赞同
微博内容及评论见下图:


本条微博链接如下:https://m.weibo.cn/1207540334/4377582466109615
对于视频中的观点,本人极其不赞同,这种行为明显违法,夫妻忠实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首先,《婚姻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忠实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即使自愿与第三者发生关系,也是违法,同时与该第三者共同侵害忠实一方享有的夫妻权利,怎么可能只是涉及道德问题?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对于给夫妻一方戴绿帽子的事情,一旦被人发现,必然直接造成忠实一方被人嘲笑,本人认为已经是可以构成名誉权侵害要件尽管目前类似判李更多的是已经和第三者同居或者生子,但这只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程度不同,完全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无数起因为偷情迫使忠实一方无法忍受冷嘲热讽而进行复仇的恶性事件,难道还不足以进行反思。
律师,做为法律实务的前锋,决不可以随意用法律评价社会问题,应当在面临各种社会问题中,准确全面适用法律去剖析,通过案件去普法,积极引导社会大众遵守法律、使用法律,促进社会法治环境。最好能注意措辞,您这话听着好像是在告诉大家“可以和别人老婆睡觉,这不违法,只是道德问题,而且你也不用怕,她老公不敢打你,他打你你就报警”,这真的于社会于公众无益,如果是这样的反作用,还不如不发表意见。是否违法已经解释,后半句话的意思没有问题,但是不可以这么说,可以说“忠实一方发现此类事情,可以及时报警或者采取诉讼等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殴打等激愤粗暴等违法方式进行维权”。
律师,既然后缀一个“师”,那就应该遵从师道,即韩愈所说的“传道授业解惑”,对于律师而言,真正的顺序应该是首先是解惑答疑,其次是传道普法,最后再做到授业促进法治。都说好为人师不是什么好的精神,但是对于律师而言,我认为应当积极去用法律评析每一个社会问题,积极发挥作用去引导公众遵纪守法,法律只有不断被适用、不断被遵守,才有可能不断去完善,所以我觉得真正的律师应该做到好为人师。
这是我的观点,如若有误欢迎指导。毕竟韩愈还说“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周新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