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烟草专卖监管日趋严格的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着力点。近期,周新宇律师承办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历经侦查、审查批捕全流程精准辩护,最终当事人于2026 年 4 月 13 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实质无罪终结,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恪守法律底线的双重目标。
案例聚焦:从刑事立案到无罪解除,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本案当事人Z因销售境外流入卷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周新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介入、步步为营,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层层拆解,精准否定指控罪名,最终推动案件以无罪方式办结。
高效推进,全程护航
2025年7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接办案机关,全面了解案件初步情况,完成会见当事人,固定核心事实,当日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公安机关依法对 A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周新宇律师根据掌握的案情形成详细法律意见书,认为Z不构成犯罪,明确论证当事人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相关的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后公安机关将本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新宇律师继续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申无罪观点,阐述无逮捕必要,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近日,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对 A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正式无罪了结。
辩护攻坚:厘清边界直击要害,精准否定刑事指控
周新宇律师经细致会见、核实案情,确认当事人所售境外卷烟系真品、非假冒伪劣,且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此构建完整无罪辩护逻辑:1.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涉卷烟为走私入境的真品外烟,并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无假冒商标事实;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的故意,不符合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2.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事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根据司法解释及最高法司法观点,持证经营者未按规定渠道进货,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宜作犯罪处理。3.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涉卷烟为正品,不存在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等情形,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将合法真品、仅渠道违规的卷烟认定为伪劣产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入罪。
同时,律师同步论证当事人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社会危险性极低,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提供充分依据,全程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
案件结果: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无罪结案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全面采纳周新宇律师的辩护观点,依法未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未批准逮捕,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实质无罪的最佳辩护效果。
办案启示:专业辩护守住罪与非罪底线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精准法律适用、坚守罪刑法定、高效程序辩护的重要价值。在涉烟草、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不少行政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界限难辨,辩护律师需精准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刑事司法不枉不纵、尺度分明。
周新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