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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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出卖银行卡多数是涉嫌帮信罪但也可能涉嫌掩隐罪、盗窃罪、抢劫罪

作者:周新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自2020年10月10日,公安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署在全国开展“断卡”行动。 笔者也办理了多起涉两卡犯罪的案件,主要涉及罪名就是帮信罪、掩隐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类犯罪。今天大概说说两卡犯罪,“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主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有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的。

2021年司法大数据显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被追诉人数达近13万,位列犯罪排行榜第三,2022年及2023年第一季度该罪名犯罪数量仍然高居不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卖银行卡,无数年轻人甚至在校学生都为了赚取一点小利益,出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为常见的罪名就是帮信罪,但随着办案数量增加,犯罪形态也发生变化,还有几种情形可能涉嫌其他罪名,下面进行列举。

(一)涉嫌帮信罪的主要情形。出卖、出租银行卡给三个以上对象的;支付结算金额(主要看流水)20万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这种一般是按照走账金额进行提成或者做“卡商”只是收购他人银行卡然后提供给上线);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具体认定还有一些法定条件和情形,此处不作归纳,理据前述情形主要是为了让大家了解一般情形从而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做到自己的银行卡自己使用。

(二)出租、出卖银行卡后协助转账,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实务中已经有很多案例,就是在提供银行卡后,按照跑分团伙的要求协助将流入银行卡的资金转入其他账户或者取出交给上线。对于提供卡后上线为了转出账户资金,在转账过程中要求刷脸协助转账的行为,到底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行为还是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目前尚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行为构成掩隐罪,该罪名量刑比帮信罪要重。笔者甚至还办理过因为在手机软件上投资被骗,为了取出投资款,一步步被引诱提供银行卡并为其转账,结果自己不仅被骗钱还被追究掩隐罪的案例,确实让人扼腕叹息。

(三)出租、出卖银行卡后擅自取出卡内金额或者抢回银行卡并取出卡内钱款,有可能涉嫌盗窃罪或者抢劫罪。目前随着断卡行动不断深入,两卡犯罪形态不断发生演变,已经有大量此种案件,不要以为自己把卡出租、出卖后,还可以随便取出里面的钱款,要知道“黑吃黑”不影响定罪,尽管卡内款项是上游网络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但是擅自取出卡内金额或者抢回银行卡并取出卡内钱款,并不影响盗窃罪、抢劫罪的认定。

还有一些其他犯罪形态以及认定犯罪的具体要件,本文不详细阐述。笔者只想说,通过了解前述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任何人使用,不要以身试法,就能够预防此类犯罪。笔者在公众号和朋友圈无数次提到帮信罪,可是仍然有很多人前赴后继,不要为了非法利益进行违法犯罪。

生活再苦再累,只要努力总有一份工作,总有一口吃的。吃啥都不要去吃“牢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2013年8月起加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两次荣获律所“先进工作者”,2023年12月被宝鸡市司法局评为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