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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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成功案例:金某某涉嫌诈骗案,先取保后行政处罚

作者:周新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61次举报


金某某涉嫌诈骗案:以退为守,以守为攻:专业意见破侦查脉络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2018年左右,在某兼职好友的朋友圈上看到有发布协助微信解封的任务,通过跟其聊天及看其朋友圈,最终以代理身份参与并被拉入代理群。进群之后,群内会有不同的人发消息发布解封微信的兼职任务,当时解封一个微信号约5元、10元左右的报酬,后来金某通过与群内其他代理互加好友的方式,接触到了更多专门做微信解封的微信群。当时微信号解封主要是针对恶意营销的微商账号及加好友过于频繁而被封禁的一般用户,做的人也比较多。后随着业务量增减,金某将接到的解封任务发布在微信群,由其他人去完成解封,初期腾讯公司解封规则仅要求一个有银行卡关联或其它类似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帮助解封,而金某等代理或兼职人员需负责找寻并提供一个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完成任务。随着微信管理逐渐完善,后来解封增加要求必须是好友、或是要经过人脸识别之类,难度增加。也正因为如此,大约从2019年开始,微信解封任务价位不断上涨,从最开始的5块、10块到几十、上百,最高的也有200元。金某扣留一部分费用后会在兼职群内发布任务,由其他代理或兼职人员实际完成解封。期间,共计获利约几十万元,2021年7月21日金某被杭州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一)介入:

2021年8月中旬,正是江浙一带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时候,金某的家人联系了我,并经过当面咨询,有意委托我对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辩护,因为疫情影响,我多少有些顾虑,但我初步判断本案构成诈骗罪可能性不大,案件辩护空间非常大,最终接受委托,但同时也告知如果因为疫情无法亲自前往会见,会联系当地律师协助办案,进行会见。后向本地及杭州都咨询了疫情防控政策,因为要居家健康检测14天,因此决定在杭州当地找律师协助办案,最终联系了大学同学,江湖救急,老同学钟律师很是给力,及时安排了会见。

(二)初步方案:

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更加坚信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但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目前公安机关定性诈骗罪,所以必须打破诈骗罪,但同时既不能认定构成帮信罪也不能否认构成帮信罪,因为未看案卷证据材料,不能轻下结论,但也不能完全陷入被动局面,故而辩护意见不能只是被动辩护不够成诈骗罪,也必须主动提出本案认定帮信罪必须严格推定“主观认知”,更应该从严搜集掌握“情节严重”材料。基于以上考虑,辩护思路基本确定为:1、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定性有误,而且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尚需进一步侦查、论证;2、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构成帮信罪,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意见:

具体向办案机关提出如下几点书面辩护意见:

1、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行为时间来看,都是在诈骗正犯或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区分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如果并不能清楚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何种犯罪,只是概括性地认识到可能存在违法犯罪,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根本没有任何基础认识到被帮助对象要干什么,那自然不构成犯罪。

2绝不构成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行为,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并未与他人有任何意思联络,只是单纯进行解封微信账号,而解封微信账号是在腾讯公司所制定的微信账户解封规则内进行,并没有逾越解封规则而违法解封账户,只是运用规则去帮助他人解封,收取合理费用,并不涉及任何诈骗行为,也没有让任何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获得利益并不等于非法占有,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人陷入认识错误去处分财产,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前提。

3、或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尚需进一步依法推定其主观认识并以证据证实其客观行为及后果。1)是否明知、何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本案关键。2)若侦查搜集的证据足以推定、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要件之一要求的“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就应当结合客观方面证实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直接技术支持或帮助为行为特征,首先是上游犯罪有证据证实,其次是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实质帮助。

(四)辩护结果:

1、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的形成之后,并同时书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通过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多次电话陈述了辩护观点,并将书面辩护意见邮递送达,送达后继续与办案机关联系,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观点,并且同意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接受委托之后第14天,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

2、公安撤案,行政处罚。

接下来就是漫长的等待,中间经过与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几次联系,最终在年底2021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被再次传唤至公安机关,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行政拘留3日。因前期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三、总结

(一)“以退为守,以守为攻”,专业意见破侦查脉络

从接受委托介入刑事案件,保持谨慎,不臆测,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因为侦查阶段不能查阅在案证据,故而不能妄下结论,所有的辩护工作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础,而供述有可能虚假、有可能隐瞒,毕竟犯罪嫌疑人刚刚经历了办案多次讯问,陈述给辩护律师的案情很有可能因为不信任、抗拒心理等各种因素有所隐瞒或者虚假,这或许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故意为之,所以,应该更加客观地对待了解到的案情。在此基础上进行辩护,不能猜测案件事实更不能猜测证据材料,要谨慎看待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做留有余地的辩护,小心求证最后的结论。我曾办理过一起组织卖淫案,我经过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很显然当事人一直都只是充当打手的角色,因此一直坚持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对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做了详细的案件事实还原对比表,一目了然卖淫组织的组织、管理与我的当事人无关,可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庭审当天当事人当庭陈述自己与其他二人共谋组织卖淫、只是分工不同,让我十几个夜晚的阅卷笔录、辩护意见全部付诸于东流。

本案能确定的是绝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帮信罪,还需进一步求证,首先肯定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和调查取证工作,所以我既提出不构成诈骗罪,又提出是否构成帮信罪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的律师说,辩护律师只要做到否定指控罪名即可,不需要对是否构成其他罪名提出辩护意见,我认为这是不妥的,辩护观点一定是明确的更是客观公正的,既然否定办案机关的观点,就应当有一个出路,只是简单否定并不能达到最理想的结果,很多案件中律师有的放矢的辩护观点往往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或者加强侦查取证的指向,所以一定要利用好,现在复盘此案,提炼一下本案的办案心得就是“以退为守,以守为攻”,专业意见破侦查脉络。

(二)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面查规定、查案例,但同时要敢于否定判例

这个案子是有类似判例的,判例中确实两名被告人因解封微信账号被追究帮信罪。但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哪怕是一个小细节也有可能改变案件定性、量刑,所以看到案例第一反应肯定是大概率追究帮信罪刑事责任,但还有一个反应就是具体案情必有不同,更何况取证情况还不得而知。所以查到案例,案例要仔细研究,研究指控逻辑、证据分析、论理分析,而不是简单看犯罪事实。另外外地的刑事案件,一定要把当地公检法发布的规定、人大指定的地方性法规等查个一清二楚,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两高三部的规定,而且地方性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一定要搞清楚哪些规定能适用、哪些能参考。

刑事案件的办理,无他,就怕你认真!应该没有人会抗拒和一个认真的人沟通。

刘哲检察官说“你办的不是案子,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2013年8月起加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两次荣获律所“先进工作者”,2023年12月被宝鸡市司法局评为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