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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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刑事案件到底能发回重审几次?

作者:周新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893次举报

昨日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函件!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https://mp.weixin.qq.com/s/pBVpXQrOHL1qgn5YWJqnDQ,看文章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对错案登报道歉,心有所喜,值得称赞,人民法院为了消除被追诉人影响、恢复被追诉人名誉,登报道歉,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减损了对被追诉人的负面影响。但同时看到该案被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时,检察院撤诉,笔者不禁一问: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到底可以发回重审几次?内心虽已有答案,但做一梳理,就当是知识回顾,温故而知新。

首先,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发回重审:

主要有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以及省高院发回、最高院发回四种类型,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以下情形应当发回重审:

1)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主要包括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以下情形可以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其次,发回重审到底可以有多少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其实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纵观规定,应当是要区分到底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违反程序规定,具体分类说明;

第一类: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

程序正义对刑事诉讼的重要性不需要多讲,我国刑事司法也是越来越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年版指出:“如果程序违法,应当无条件发回重审,与限制发回重审原则并不冲突”。

第二类: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仅限一次。

这个有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际上就这两类,对于二审法院发回的其他类型,比如漏罪并案发回重审的、多名被告人部分漏罪分案发回重审的,最后还是要回归前述两种类型。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核准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这两种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此类案件的审理发回理由仍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的框架之内,所以虽然没有规定次数,但仍然在前述两种类型之中。

最后,附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学习,总结归纳不到之处望指正。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第四百零五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百零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013年8月起加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两次荣获律所“先进工作者”,2023年12月被宝鸡市司法局评为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