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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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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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刑辩律师律师重要提醒: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疫情期间八大高发罪名综述

作者:周新宇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2003年的“非典”本律师在上初中,曾站在村口的防控点,以站岗为名玩耍;2020年的“新冠”,全民居家本律师也不例外,线上免费做法律咨询,律所组织了防疫款募捐,线上各类业务培训学习,还发表了一篇论文;2022年3月,“新冠”再次侵袭了宝鸡,因去过风险地区本律师居家隔离,总得做点啥,线上费做法律咨询,给市慈善总会捐了防疫款,待隔离结束再参加了志愿者,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思前想后针对疫情发生概率比较大的犯罪,做个简单整理,以法律知识引导公众行为,使相关涉疫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避免违法犯罪分子的妨害从而减轻防疫负担。宝鸡,加油!

针对疫情,有两个司法解释,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和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依据两个文件,本律师整理、梳理相关涉及的8罪名,从刑法规定和构罪情形两方面整理,入罪情形主要针对疫情所涉及的相关行为,直接明了的阐述什么行为会导致什么犯罪。

仔细看清楚,可别以身试法,要不然做律师的也救不了你!律师只是依法辩护!

 

罪名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涉罪情形: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罪名二、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罪情形: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罪名四【妨害公务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涉罪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罪名五【寻衅滋事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罪情形: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罪名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罪情形: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罪名七【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涉罪情形: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罪名八【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罪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特别说明:以上罪名所列各种涉罪情形,如果根据起法益侵害程度确实未达到刑法处罚的必要性,不作刑事犯罪处理。但也已经行政违法,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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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起加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两次荣获律所“先进工作者”,2023年12月被宝鸡市司法局评为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