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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与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林珍粦|时间:2020年06月13日|2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平安XX与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XX诉请:1.判令张XX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68189.45元;2.判令张XX支付拖欠利息3798.97元、本金罚息1991.44元、利息复利247.44元(截至2018年12月26日止),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68189.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3798.9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如张XX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闽D×××××,发动机号为0161XXXX1958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名称:《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5月22日;
三、贷款人:平安XX;
四、借款人:张XX;
五、借款本金:238000元;
六、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七、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
八、借款利率:年利率为8.36%,固定利率;
九、罚息、复利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46条: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十、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29条,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1、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抵押合同名称:《个人担保贷款合同》;
十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5月22日;
十三、抵押物权属:张XX;
十四、抵押物名称:牌号为闽D×××××,发动机号为0161XXXX1958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
十五、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
十六、办理抵押登记时间:2017年6月9日;
十七、放款日期:2017年5月23日;
十八、实际到期日期:2020年5月23日;
十九、逾期还款日期:2018年5月23日;
二十、欠款最新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
二十一、欠款本金:168189.45元;
二十二、最新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3798.97元、本金罚息1991.44元、利息复利247.44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平安XX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8189.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037.85元;此后,本金罚息以剩余贷款本金168189.45元为基数,利息复利以尚欠利息3798.97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年利率8.36%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若张XX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平安XX有权以张XX名下牌号为闽D×××××,发动机号为0161XXXX1958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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