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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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形式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710次举报


一场以“炸金花”为方式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46813日还钱名义将鲁旺罗杰、罗维伟叫到家中,还了鲁旺罗杰的钱后,三人便开始玩炸金花,在炸金花过程中为了非法获得钱财,隐瞒真相用了之前从老家带回的背面印有标记花色和点数的密码牌进行所谓的“赌博”骗取钱财,中间陆续有几人参与进来,下午18时许,参与“赌博”人员罗维伟发现问题,高杰便买了新的牌,到此被告陈某的诈骗行为结束。使用密码扑克牌期间陈某骗取钱财10000(壹万元)。

律师辩护:

被告人陈某,20148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索县人民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接受本案陈某家属委托与索县公安局交涉后,提出律师意见,201491日因索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96日经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经索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向索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以赌博形式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的定性。

本案律师辩护方案的核心观点:

第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或以赌博为业,但在本案中是以赌博为方式骗取钱财的行为,胜负不具有偶然性,不符合赌博罪的特征。

被告陈某在本案中,主观方面恶意不大,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和当庭认罪的情节,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能够积极退赃,在量刑方面,从社会效果方面来说,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两个月了,所以拘役两个月的刑期为合适。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使用带有标记的的扑克牌和他人“赌博”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10000元,依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诈骗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属数额较大,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称能够当庭认罪,积极退赃系初犯,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注结果为摘录,详情请查看2014藏刑初字第11号):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对于作案工具扑克牌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刑事案件不同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给予律师越早的准备时间,越能够使得律师发挥律师作用。在刑事案件三阶段期间,越早聘请辩护律师,越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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