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包括申请抗诉)的管辖规则如下:
核心管辖原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是本案最后一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针对该生效裁定申请检察监督,应由其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民事监督)需准备的材料清单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监督申请书(即抗诉申请书):
这是核心法律文书,应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历次审理过程、申请监督的具体理由和请求。
在理由部分,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明确指出原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根本性错误。详细说明法院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送达瑕疵,以及该程序违法如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查。
列明新发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如证明案涉工程由他人施工完成的政府文件、招标合同等),并说明其来源和证明目的。文书末尾应写明“此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证据材料:
所有证据材料的目录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页数及拟证明的事实。
新证据的复印件:重点提交您在再审申请中提及的,能够证明合伙目的落空、投资款未用于项目、工程由案外人完成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