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则上需要将仲裁程序中提交过的证据再次向一审法院举证??。尽管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存在衔接,但法律未豁免当事人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证据的义务。以下是具体法律依据和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未明确仲裁证据可直接用于诉讼,仅规定裁决的终局性或可诉性。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未涉及证据提交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解读:无论仲裁还是诉讼,当事人均需自行举证,法院不主动采纳未经质证的仲裁阶段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中需独立完成举证责任,仲裁阶段的证据需重新提交并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使仲裁阶段已提交的证据,若未在诉讼中重新出示并质证,不得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则??
??证据需重新提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对全案证据进行独立审查。仲裁阶段的证据虽可能被法院调取或参考,但当事人仍需在一审阶段重新整理并提交证据清单,否则可能因未履行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后果。例外情形,法院依职权调取:若仲裁卷宗已归档法院,法官可能依职权调取仲裁阶段的证据材料,但当事人仍需在庭审中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简易程序简化:部分法院可能简化流程,允许当事人引用仲裁阶段的证据目录,但仍需当庭提交原件或复印件供质证。
??三、实务建议??
??全面整理证据,将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按类别(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重新编号,制作《证据清单》,并在一审立案时提交。
??注意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法院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需在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被训诫、罚款或采信不利后果。
??利用仲裁材料,若仲裁阶段已提交原件,诉讼中可仅提交复印件,但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仲裁机构盖章确认。
??四、结论??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将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重新向一审法院举证。尽管法律未明文禁止使用仲裁证据,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和司法实践要求,重新提交并质证是确保证据效力的必要程序。建议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系统梳理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