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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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问题系列篇二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建设工程浏览:198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当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建设工程项目附加了施工人劳动力成本、总承包人一方的施工建筑材料成本、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成本等各项附加值项目,造就了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资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该部分折价补偿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当按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吸收并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非此前参考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使用的问题。

工程造价不明,工程结算无签证,对于完工工程应结算工程价款总金额不明确的,通常会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有时经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后会出具两个鉴定结论一个按照据实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工程价款。以何种标准来计算涉案工程是关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设工程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上。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只能折价补偿。由于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多样。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难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抛开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均有不妥当之处,不能很好的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考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且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很低,常常低于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建设工程实际造价补偿,就可能诱导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额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关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之间相悖。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若承包人通过挂靠关系承接工程后,其本身挂靠行为违法,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从逻辑上讲,其不能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因此,多数承包人要求据实结算的主张得不到法院完全的支持。

综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鉴定意见的适用,应当参考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又要参考鉴定意见,同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合理确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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