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有限受偿权
关键词:装修装饰工程款、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
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享属于工程款并享有《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曾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规定的工程款,依法享有有限受偿权。
一种观点认定为:对于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没有异议,但对于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工程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使用《民法典》807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 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
2000年1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装修装饰工程款使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民法典》807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而优先受偿。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的平衡,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衡。在装修装饰工程中,正是因为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得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于同一法理。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筑工程款的范围之内后,有利于及时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范围内。实践当中通常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建筑因装修装饰增加的价值,以此判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四、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装修装饰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实践中常常有些发包人并不是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的占有人,对于这些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2004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