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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作者:马占锦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5次举报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竣工日期、工程价款、建筑物所有人

本文主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日期的确定,涉及实际施工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如何在特殊、复杂的情况下确定建设工程起算点,为多数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何体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施工人利益,成为实务中对于理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并优先保障施工人权利的关键。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非因承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该条可知,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确定,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条中对于合理期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以及对于发包人何时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解,成为确定优先授权权十八个月的起算点的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计算,应当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计算。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无不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发包人作为判断的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设工程仍归属于发包人时予以行使,这应该是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备条件的观点与优先受偿权属于无权,具有追及性的特征不相符。不应当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发包人的状态作为判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三、尚未竣工的工程,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

在双方因争议就涉案工程尚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时,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已经认定施工人超过主张有限权的行使期限,显然与有限保障施工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从起诉之日计算行使有限受偿权的期限,认定其对涉案工程享有有限受偿权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民事裁定书)。

四、在多栋建筑分别独栋验收,付款无法区分合同和楼幢的情况下,应将最后一栋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从工程立项、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期的变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若双方对于诉争工程是作为一个整体工程来履行合同义务的鉴于涉案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的性质,应当以工程的最后竣工日期,作为认定公司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在不同清醒下,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行使时判断起算时间点不同,在诉争双方就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期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判断十八个月起算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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