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关键词: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竣工日期
争议焦点:
某万路公司与妙味食品公司、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问题。
最高法司法政策精神: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计算。
案情分析:
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工程中有17处房屋于2009年、2012年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其余房产均未办理备案手续,未取得房产证。《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是2009年3月3日到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有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计算问题,已经竣工的,按照竣工时间计算,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计算。因此,万路公司起诉时,早已经超过法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万路公司在本案主张优先受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案涉工程是否仍在发包人处作为判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只能在建设工程仍归属于发包人时予以行使,这应该是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行使必备条件的论述是不妥当的。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物权,具有追溯性,是正针对建设工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