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仲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工程欠款
一、基本案情
建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与长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北仙高速二标段3号隧道及12号桥梁工程,双方签订了结算单,确认承包人建林路桥公司应结算工程款4234万余元。经建林公司多次催讨后,长兴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将欠付工程款分批次清偿。后因长兴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期限支付工程欠款,建林路桥公司向法院诉请长兴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二、争议焦点
建林路桥公司与长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建林路桥公司向法院诉请长兴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律师论证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仲裁条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独立性。
其次,工程结算后,合同双方主体对已完成工程量应结算工程款的金额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即施工人完成工程量的欠款数额已经成为一个定数。《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体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款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对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了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从《还款协议书》内容判断,主要内容更加像是借款合同,发包人主要义务按约定还款,《还款协议书》具有独立性。
最后,依照前述论述结论,施工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应当适用于解决工程款支付的《还款补充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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