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效力、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效力认定)
一、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某省三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省某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三建集团与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名为《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路桥集团公司承包A市至B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A标段的整体劳务施工作业。合同签订后路桥集团公司组织人员进场,项目施工至中期,因劳动力成本上涨,路桥公司要求三建集团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劳动力成本上涨时经承包方提出后发包方应按照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为依据要求调价。三建集团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劳务整体价格属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款,且路桥集团公司要求调整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另三建集团公司不认为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格不足以完成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故拒绝调整价格。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随即起诉三建集团公司要求调整劳务施工合同价款1120万元。
三、本案诉讼核心
(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核心观点,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本案当事人均认同合同有效。一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表述为“路桥建设集团与三建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虽没有明确合同有效,但从“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表述来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二审核心观点,因发包单位是将涉案工程项目项下的劳务整体转包给承包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实为转包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貌似施工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终审判决结果:驳回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而不受诉讼请求限制
对案件性质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本案中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增加劳务承包费用价格,但终审法院以合同效力存在问题,驳回路桥公司诉讼请求的做法,并无不妥。实践中,有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均主张合同有效,但因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
四、律师释法
实务中,有不少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效力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合同无效的情形更是常见。当事人各方主张合同有效,但因合同内容违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法院在审判时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但因合同内容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在合伙、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土地方未缴纳出让金,且没有缓交或者免缴的法定情形,因未缴纳出让金而降低了开发成本,合作各方均主张合同有效,损害国家利益而使得各方当事人受益,此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主动行使国家公权力干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案外人利益。
五、律师建议
合同效力问题是双方解决争议时的基础,合同效力被认定无效时,会造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工程收方等存在没有依据的状况。签订合同前合同审查是较为专业性的问题,在合同成立之前应当聘任专业的律师对此进行审查。
